安某喝完酒去了女友的出租屋,女友却不在,双方又在电话里不开心。一怒之下,安某放火烧了女友的一件衣服,然后引发了一场大火。事后,安某因涉嫌纵火被警方拘留。近日,四川省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认为安某纵火案危害他人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,构成纵火罪,因自首判处有期徒刑2年。
安某1986年出生,绵阳市游仙区人,和女子肖某某是情侣关系。今年1月27日凌晨,安某在和朋友聚餐喝完酒后,独自来到肖某某位于绵阳高新区(科技城直管区)双碑社区10组的出租房。发现肖某某不在出租房后,安某拨通其电话,由于此前两人曾发生过口角,通话气氛有些紧张。一气之下,安某用打火机点燃肖某某的一件毛质衣服,待火势渐大后,用脚将火踩熄,随后去往另一间卧室。
不久后,衣物上残留的火星复燃,卧室被火光和烟雾笼罩。安某扑火未果后,匆忙离开出租房。随着火势蔓延,邻居发现火情后拨打了119报警电话,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后将火扑灭,但屋内家具及一台空调被烧毁。
因涉嫌放火罪,2023年1月31日,安某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。
3月16日,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某犯放火罪,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案件审理过程中,安某的家属赔偿了房东损失并得到谅解。法院查明,安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,于2009年3月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。
纵火罪是指故意使用纵火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。这种犯罪的对象是公共安全,由于纵火属于严重犯罪,对社会危害很大,只要行为人实施纵火行为,就足以危害公共安全,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,也构成本罪。法院审理认为,安某故意烧毁女友肖某某衣物,明知出租房紧挨其他人居住的房屋,仍实施放火行为。该放火行为已经危及他人生命、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,构成放火罪,因其有自首情节,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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